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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明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 将覆盖92.4%居民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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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6/30 10:4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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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获悉,我省将于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居民阶梯电价以一整年为周期循环实施,一整年内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低于2040千瓦时(含)的部分(以下简称度),居民电价将保持不变,仍为每度0.51元。对于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户设置10度(120度/年)的第一档免费用电基数。
一年用电量低于2040度电价不变
据悉,黑龙江省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一整年内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低于2040度(含)的部分,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在2041度至3120度(含)之间的部分,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高于3120度的部分,按第三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对变更或注销用电客户名的居民用户,截止到变更或注销之日发生的不满一整年的用电量,均按月用电量档次实施阶梯电价。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用电量增加,居民用户的基本用电量水平按国家规定进行动态或定期调整。
城市低保户每月可享10度免费电
对于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户设置10度(120度/年)的第一档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后上交省民政部门,由省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返还用户,以确保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家庭的免费用电基数足额发放到位。实行免费用电基数后,我省过去对城镇低保家庭实行的电价补贴政策同时取消。同时,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地区,不鼓励实行电锅炉和电地热采暖。对于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和电地热采暖的居民用户,供暖期电价待2012年冬季供暖期前另行规定,非供暖期执行阶梯电价。
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电价
据介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度提高0.003元,即销售价格每度0.513元。电网企业将加快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进程,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向居民收取费用。
据悉,居民阶梯电价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但具体到每个居民用户,按抄表之日起实际发生的电量执行。
三档电价
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度(含)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度0.51元。(居民用户覆盖率达到92.4%)
第二档电量,171度至260度(含)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度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度0.56元。
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度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度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度0.81元。
算笔账
举例1:某户家庭全年用电量累加为1700度,低于2040度。全年用电费用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为1700度×0.51元=867元,与试行阶梯电价前相比未增加支出。
举例2:某户家庭全年用电量累加为2700度,低于2040度(含)的部分,均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用电量累加在2041度至2700度之间的部分(2700度-2040度=660度),均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全年用电费用为2040度×0.51元+660度×0.56元=1410元,与试行阶梯电价前相比,全年多支出电费33元(660度×0.05元=33元),月均多支出2.75元。
举例3:某户家庭全年用电量累加为3700度,低于2040度(含)的部分,均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用电量累加在2041度至3120度之间的部分(3120度-2040度=1080度),均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用电量累加高于3120度的部分(3700度-3120度=580度),均按第三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全年用电费用为2040度×0.51元+1080度×0.56元+580度×0.81元=2115元,与实施阶梯电价前相比,全年多支出电费228元(1080度×0.05元+580度×0.30元=228元),月均多支出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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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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