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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住宅改商服须经邻居同意
来源:生活报    发布时间:2012/10/31 10:47:01
10月30日,记者在哈市住房保障与管理局了解到,《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条例》改革了物业管理模式,在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政策。
  无人管老旧住宅纳入社区管理
  《条例》在完善市场化物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无人管的老旧住宅纳入进来,由社区物业服务站管理。同时,还对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做了相应规定,形成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格局。
  《条例》规定了市、区县(市)、街道三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可代行召集业主大会
  截至本月末,哈市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约有500个,占居民小区总数的30%左右。《条例》规定了建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模式。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拒不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权益无法保障的实际,规定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业主请求,由社区代行召集业主大会。
  物业擅自弃管三年内不得再从业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代表业主与被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和重大服务类质量事故时,用于应急处理。
  《条例》规定,解除物业合同的一方应在提前60日将解除的原因告知对方,并向物业所在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备案。物业擅自弃管的,3年内不得在本市再从业。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调解纠纷
  《条例》明确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占用或移动物业共用部位等物业使用中九大类禁止行为。
  《条例》同时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应经邻居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条例》中还增加了调解、仲裁机制,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行业协会组织起来参与,形成多元化的调解机制。重大物业纠纷,则由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解决。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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