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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召开地下经营场所及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会议
来源: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2/11/8 9:58:15

为贯彻全市地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11月4日,呼兰区召开了地下经营场所及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会上宣读了呼兰区地下商业经营场所“七个不允许、八个一律”的规定。

“七个不允许”即:1.不允许以店代库,越线、超储经营;2.不允许在商场内吸烟、使用明火;3.不允许在商场内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4.不允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5.不允许私接乱拉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6.不允许违法遮挡、损坏、关闭消防设施,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7.不允许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八个一律”即:1.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3.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4.凡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实施临时查封;5.凡在地下商业经营场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地下商业经营场所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6.凡在地下商业经营场所,吸烟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一律当场纠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7.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8.凡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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