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近日,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就进一步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工作联合发出通知,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制定转入车辆排放阶段管理规定,并请示当地政府发布。建议转入本地区的机动车,参照执行国家新车规定的阶段标准,即必须达到国际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第四阶段控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转入本地区的机动车辆,以环保部公告为准或查询机动车环保网站,确保转入车辆达到排放阶段要求,并经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环检机构的日常管理,严格检验转入本地区的外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并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外地转入车辆的审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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