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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拟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私改承重墙罚款2万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发布时间:2012/11/21 9:21:05

据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拟制定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其中,私自挖地下室、拆除有抗颠覆作用的阳台等行为被明令禁止。同时,经营单位私改承重墙的,最高可罚款2万元。

办法中规定,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结构拆改上,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除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改建、扩建工程外,不得有7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公有房屋的其他承重结构进行拆改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到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改审批手续;对非公有房屋的其他承重结构进行拆改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到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改备案手续。

办理房屋拆改审批手续或者房屋拆改备案手续前,涉及历史建筑、房屋外立面的,应当事先取得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将负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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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基础、梁、柱;

(二)拆改混凝土剪力墙;

(三)挖掘室内地面,扩大室内使用空间;

(四)拆除连接阳台起抗倾覆作用的墙体;

(五)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墙体;

(六)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七)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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