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要 闻 | 讴客 | 领导访谈 | 新闻调查 | 企业动态 | 招商合作 | 荣誉殿堂 | 企业内刊 | 专题报道 | 娱乐生活 | 中企论坛 | 中企博客
 
热门TAG:
新闻热线:
0451—82750098
邮箱:
xinjiudan@163.com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哈市新住房专项管理办法明年施行维修资金使用需公示
来源: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11/7 10:37:01
本网讯 记者6日从哈市房产部门获悉,哈市近日修订了2006年出台的《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据悉,新《办法》要求维修资金使用时应公示。 

  据哈市房产住宅局专家介绍,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并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程序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办法》还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大了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 

  据介绍,新《办法》结合哈市实际情况,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续交维修资金问题作了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续交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首次维修资金标准补足。另外,为防止因房屋所有权转移而造成维修资金的流失,新《办法》还规定,已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业主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30%的,应当按照规定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续交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变更,不予提取。新《办法》还规定,维修资金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统筹用于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设施保修期满后大修和更新资金的补充。
责任编辑:秦延超
分享到: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关闭窗口
 Google提供的广告
 ·相关报道
·哈市新住房专项管理办法明年施行维修资
 ·评 论
访客:
内容:
频道精选
[聚焦龙江] 喊江节中寻足迹,人与自然共和谐
[视频播报] [资讯]美丽伊春 和谐友好【友好政府
[视频播报] [资讯]建三江八五九 农场一奇葩 萨
[视频播报] 第十二届 中国哈尔滨【华艺杯国际体育
[省内要闻] 伊春市全域旅游建设研讨会启幕
[图片新闻] 伊春首届自然水域夏日狂欢泼水节启幕
[社会新闻] 伊春市文广新局助推“旅游+文化”文化
[聚焦龙江] 哈尔滨地铁二号线世茂大道—冰雪大世界
[聚焦龙江] 松北高新技术片区阿尔巴特街区将成为全
[视频播报] 新思路 开拓创新的枸杞新闻
[聚焦龙江] 未来梦锡林浩特市分公司盛装开业
[聚焦龙江] 大山里的女子养生会馆
[聚焦龙江] 马路杀手(机动车)的背后
[聚焦龙江] 驾驶员注意!我市11处路段划了“黄道
图片新闻 更多
河北崆山酒业集团有
 
雪乡又曝丑闻 监管
最美的雪雕在太阳岛
 
代币虚拟币传销平台
24小时新闻排行
1
辽宁葫芦岛龙港区:珍和园特产店“三无
2
旺地健康引领轻创业新风尚
3
2025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暨项目发
4
聚焦海峡两岸姓氏盛会,共叙血脉亲情
5
京津冀退役军人培训盛会即将启幕,共赴
6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巩店镇基层“科技达
7
拥军爱警网与海南省退役军人服务协会共
8
清华认证加持,铭宇轩书法工作室王梓铭
9
利辛伏牛节:中式集体婚礼添彩牛业产业
10
许勤梁惠玲会见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裴金
关于我们 | 媒体联盟 |  CENN服务 |  对外合作 |  刊登广告 |  CENN周刊 |  法律声明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京ICP证07504426号 国务院新闻办网备字2006005号 哈公安网监备案证号:2301001222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新闻网   频道内容: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频道
频道运营: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站 驻哈地址:黑龙江省政府综合楼  
 法律顾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委员会 副主任律师:刘洪朴
客服热线:0451—82625028(办)   投稿邮箱:xinwenwang2009@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