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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尔滨日报 发布时间:2012/12/20 9:5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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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我市日前出台《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凡原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其耕种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后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包括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及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以及土地被征用后行政村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未与城镇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被征地后行政村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参保且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未满5年以及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的女性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确定发放之月起,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中支付,个人缴费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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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洪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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