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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丽娜:挂“我是贼”别让自己成为“法盲贼”
来源:东北网    发布时间:2012/12/25 13:57:40
报载,昨日凌晨,一名19岁的小伙子在网吧上网时,偷走一副耳机,结果被监控发现。当日中午,网管和其他工作人员将该小伙子抓获。可让人意外的是,网吧工作人员在小伙子胸前挂上“我是贼”的纸条,并对他实行罚跪罚站等“处罚”。(见12月24日的《重庆商报》)

  抓住了小偷,给小偷挂“我是贼”示众,明显不妥,侵犯了该小偷的人身权利。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该小偷想追求责任的话,打人者还要承担人身伤害的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其背后让人不禁感叹市民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毕竟,小偷作为违法行为人,也有基本的人权,不能受任何人的侵害。

  小偷犯法,需要惩罚,但这种惩罚不是由哪个公民可以代替国家机关的职能对小偷实施的。换句话说,如果因为气愤,给小偷挂“我是贼”示众,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毕竟,公民只有抓小偷的权力,没有处罚小偷的权力,抓到了小偷,应该第一时间报警,交由警方处理,而不是自己滥用私刑解决;否则,就是以暴制暴。既践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亵渎了法律,不利于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其实,在我们这个法治国家里,没有谁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来充当道德的审判官,只有按照法律的程序运作,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持。哪怕是一个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罪犯,他的基本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他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尊重。对待小偷,更如此。

  给小偷挂“我是贼”示众,乍一看,是为自己出了一口气,给小偷予教训,让其不再来偷,实则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恰恰暴露出市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小偷的行为固然要受到惩罚,但惩罚也有标准和限度,不许任何公民个人滥用私刑。何况,《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既然对小偷还没定罪,更不能受到罪行的惩罚;否则,自己就犯了罪。之所以类似给小偷挂“我是贼”示众的事情不断,关键是对待小偷,市民习惯于“人治”而不是“法治”。这对比西方而言,我们缺乏理性思考与重视法律的习惯。

  《圣经》第八章讲了一个故事,有人捉到一个淫妇到耶稣面前,认为她应该被石头打死。耶稣对围观的群众说:“你们中间谁没有罪,先向她投石吧!”围观的人们一个个走开。毕竟,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没有哪一个人可以骄傲地对另一个犯过错或罪的人擅自殴打;从道义上讲,没有资格;从法律上讲,没有权利!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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