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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实施 过期食品不得退回一律销毁
来源:生活报    发布时间:2013/2/1 10:01:09
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个省级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监管职责,打造“无缝衔接”的监管体制,明确作出变质过期食品必须下架,并做无公害处理或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防止生产企业重新加工等规定。同时,记者了解到,随着条例一起实施的还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对食品临近保质期要提示、违规企业“黑名单”要公布、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举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餐厨废弃物处理 实行特许经营和招投标制度

  《条例》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和招投标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规定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小作坊小摊贩列为监管重点填补了立法空白

  小作坊、小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也是目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环节。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进行了重点规范,填补了立法空白。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引导食品摊贩进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相关信息,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监管部门;社区可组织群众监督员经常性巡查。

  针对学生用餐“小饭桌”的安全,要实行餐饮服务许可,明确校外托餐机构经营条件。

  强力问责 检查不到位后果严重 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此次《条例》对政府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最严厉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一票否决;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撤职或开除处分;对日常检查不到位或滥用职权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撤职或开除公职,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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