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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验收备案 开发商无权强制业主限期入住
来源:东北网-牡丹江晨报    发布时间:2013/3/15 10:06:29
“个别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减少支付违约金,在没有进行验收备案的情况下,违规提前要求业主入住,这是坚决不允许的。”3月14日,本报联合市建设局启动的“3·15维权行动”,集中受理了房屋质量类咨询投诉受理。在现场,针对商品房未经验收备案,提前交房的问题,市建设局质监站再次明确,开发企业无权强制业主限期入住,市民对此行为可拒绝。

  当天,市民李女士投诉说,去年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在2012年年底交工,但直到2013年2月才接到了入住的通知。但她到现场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楼内只有工程临时电,很多配套设施也不完善,经咨询得知,房屋并没有进行验收备案,不具备入住的条件。但负责办理入住的物业公司却表示,从通知入住起,物业、供热等费用均需要业主开始缴纳,否则不提供房门的钥匙。

  此前,记者也接到多位市民的投诉,表示所购买商品房没有验收备案,但开发单位为了少支付按日计算的违约赔偿金,提前通知业主入住,并要求开始承担供热费、物业费。

  针对此问题,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表示,商品房进行验收备案后,才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也意味着相关的配套设施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此前已经明确表示过,只要未办理验收备案,市民就有权拒绝办理入住。未备案前所产生的物业费、供热费等支出,也应该由开发企业继续承担。所以,没有验收备案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强制限期要求业主入住。市民发现类似问题,一定要及时向市建设局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一旦市民擅自入住,对此产生的问题、争议将由市民个人来承担。另外,市民在验收房屋质量时,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开发单位也要及时进行维修。市民对房屋满意后,再签署验收证明。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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