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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明年起 患病农民年报销上限由两万增至三万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高晶霞 吴天飞  发布时间:2008/11/11 14:03:14
哈尔滨市卫生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市辖区2009年新农合补偿方案的通知》明确,2009年,哈尔滨市继续提高市辖区参加新农合农民的筹资水平和就医补偿标准,其中,农民患慢性病获门诊补偿的病种由原来的9种疾病增加到22种。 

  22种慢性病可获补偿 

  《通知》明确,明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将由今年的80元提高到100元。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由今年的10元增加到20元;政府筹资由今年的70元增加到80元。同时,2009年,哈尔滨市继续扩大参合农民的慢性病门诊统筹补偿范围,由今年的9种增至22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含肝癌、胃癌、食道癌、大肠癌、肺癌、宫颈癌、乳腺癌)、肺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乙肝、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癫痫、造血系统疾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胰腺炎、哮喘和肺结核。 

  6种病补偿金额提高百元 

  《通知》要求,对参合农民患6种单病种疾病的住院补偿也分别比去年提高100元。这6种疾病新补偿标准分别为:单纯性阑尾炎补偿900元、疝气补偿950元、卵巢囊肿补偿1100元、子宫肌瘤补偿1200元、宫外孕补偿1200元、剖宫产补偿700元。 

  《通知》还明确,2009年,参合农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将由今年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对贫困参合农民补偿,属于“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住院和慢性病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10%。 

  据介绍,2009年,新农合医药费补偿“垫付制”将在全市全面实行,参合患者在市、区、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慢性病除外),医药费补偿费均由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责任编辑:赵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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