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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七类供热保障对象热费补贴已经开始申报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胡占富)  发布时间:2008/11/12 9:18:28
昨天,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本供热期哈尔滨市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审批和供热保障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已开始。今年,哈尔滨市首次采用全程网上申报、公示、认定、审核,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按规定,申报过程中,不得要求供热保障对象垫付热费。另外,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首次纳入保障范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28元。 

  据介绍,供热保障对象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热保补贴的房屋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其热保补贴的房屋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相关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供热保障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 

  供热保障对象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七种人”。今年,哈尔滨市首次将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畴。热保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热价核定,城市供热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40.35元,使用电热膜采暖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28元。热保补贴资金按照供热保障对象不同,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承担。 

  今年,哈尔滨市首次采用了全程网上申报的办法,即供热保障对象将相关证件、材料交到供热企业后,供热企业初审合格后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的电子版等全部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认定、审核等。 

  按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被漏报对象本供热期应补贴的热费,不得再向保障对象收取热费;因保障对象个人原因造成漏报的,应补贴的热费由个人承担。供热单位不得委托供热保障对象办理申报手续或支付有关费用,不得要求供热保障对象垫付热费。各级财政、供热管理和认定部门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罚弄虚作假骗取热保补贴者。对重复申报、伪造证件或帮助他人伪造证件的供热保障对象,3年内取消其享受供热保障资格,其热费由本人承担。 

  热费全部由政府支付的“5种人” 

  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由政府承担90%热费的“2种人” 

  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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