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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11/12 9: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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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从11月5日至12月5日,省工商局在全省集中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月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重点是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将重点整治新闻媒介发布的以下四类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一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表明单位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二是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三是利用患者、专家和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药品广告中利用患者、专家和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向受众介绍、推荐药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四是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一是要加大广告监测力度。集中人力,对辖区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不间断监测,每天记录监测情况,发现违法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依法予以处理;二是要加强与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中医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行综合治理;三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曝光;四是要积极探索创新广告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探索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实现对其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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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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