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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地铁下半年载客试运营 15条禁令规范乘客行为
来源:生活报    发布时间:2013/6/19 9:45:00
哈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经过4年多的紧张建设,现已进入收尾阶段,预计今年下半年开始载客试运营。今后,将如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今日,哈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草案),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同时规定了15种乘客禁止行为。

  确定轨道交通管理、处罚主体

  为了有利于建设和管理的衔接,《办法》规定,由哈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由哈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同时,为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资金,《办法》规定,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关联用地,开发利用所获得的政府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鼓励、支持企业或者个人利用社会资本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的投资和建设。

  《办法》还规定地铁投用须过四道验收关,投用后车站公共卫生间免费开放。列车因故延误应及时告知乘客。

  持“城市通”智能卡可乘地铁

  《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乘客应当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或者持有效车票乘车。未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则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动工要审批

  《办法》规定了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行为,擅自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车站等设施,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损坏和干扰通信信号系统、监视设备、站牌等标志,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中设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安全保护区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外五十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控制中心、综合维修基地、停车场等建筑物、构筑物边线外十米内;过江、过河隧道结构边线外一百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建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取土、钻孔打眼、敷设管线等要征求管理机构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5种乘客禁止行为

  《办法》规定了乘客的相应义务和处罚标准,禁止乘客15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1、拦截列车;

  2、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非准入区域;

  3、攀爬、跨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门闸、安全门等设施;

  4、强行上下列车;

  5、醉酒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等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6、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

  7、携带超大、超重影响他人乘车的物品进站、乘车;

  8、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或者猫、狗等宠物,穿戴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

  9、在车站、车厢内发放广告或者销售物品;

  10、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椅;

  11、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12、在车站车厢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烟卷、雪茄、烟斗;

  13、在车站车厢内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14、在车站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15、危害轨道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第2、3、4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8、9、10、11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12项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13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违反第14项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1、6项规定或其他违反行为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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