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松北万宝镇村民沈强(化名)夫妇向同村的凌超(化名)借了6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10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夫妇二人没有还钱,凌超将其告上松北法院。来到法院才知,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了,比标准多出3000多元。
2011年10月末,沈强夫妇因着急还他人欠款,经沈强弟弟担保,向凌超借了6万元,约定10个月后还款。凌超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应为1.5万元。沈强当场写了借据。
到期后,凌超多次索要,夫妇二人仍没还钱。今年6月,凌超将沈强夫妇及担保人告上松北区法院。按月利率2.5%计算,自借款之日起,利息共计2.8万余元。沈强夫妇已偿还利息1万元,故要求二人偿还本金6万元及利息1.8万余元。
经审理,松北区法院认为,双方出具借据,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但双方约定2.5%的月利率,超过借款期间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而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经调解,按欠款期间央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总计为2.5万余元,沈强夫妇应付利息1.5万余元,比凌超索要的利息低了3000多元。
法院判定,沈强夫妻偿还凌超本息共7.5万余元,10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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