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近日媒体曝光天津市某些医疗机构“变味的第一口奶”的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17日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从严查处。(见18日新晚报B12版)
从媒体所披露的情况看,为让婴儿“第一口奶”吃的是自家品牌奶粉,某些著名奶企每年都以各种形式给医院送钱,给医生、护士打款。业内人士称,这种做法不但剥夺了家长的知情权、选择权,而且对新生儿影响极大,很可能让孩子拒绝母乳,依赖奶粉,从而影响孩子的免疫系统发育。毫不夸张地说,强迫孩子吃“第一口奶”的行为是在“图财害命”。
为鼓励母乳喂养,早在1995年,我国就制定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同时要求“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 生产者、销售者也不得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对于违反规定的,对生产者、销售者将处以“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但与巨额利润相比,如此处罚如隔靴搔痒,几乎沦为一纸空文。
2008年,“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回扣,将以受贿类犯罪定罪。生产销售者也将面临行贿类犯罪的惩罚。从报道来看,相关单位和人员已涉嫌犯罪,而违法的最严重后果就是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可以说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在,围绕“第一口奶”事件,亟需司法机关的强力介入,彻查典型案件,追究相关刑责,扎紧这最后一道防线。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有必要立即责令、监督各大医院,切实肩负起“积极宣传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职责,让“第一口奶”的知情权、选择权重新回归家长。
而在此次“第一口奶”事件的调查中,除了奶企和医院之间商业贿赂问题,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奶粉的质量。在厘清贿赂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彻查已经被婴儿们喝下的“第一口奶”质量是否过关,在确定质量有无问题的前提下,再进行其他问题的追查,才能让母亲安心,婴儿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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