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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公租房10月中旬可申请 年内计划配租3434套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发布时间:2013/10/8 11:21:00
由哈尔滨市政府印发的《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1日正式实施,本月中旬起将正式受理公租房申请。据了解,哈市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计划在年内完成3434套房源配租工作。

四类群体可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哈市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供四类群体。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英模、残疾群体可获优待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应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是,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保障政策只能享受一种。

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哈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和聘用的外籍专业人才,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此外,取得《配租资格通知书》的以上群体,以及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在轮侯或者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给予适当优待,具体优待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2]90号),哈市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省监狱企业集团新建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国营哈尔滨木器制造厂、国营松江胶合板厂等单位已列为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

最多可承租5年

哈市承租公租房须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为5年。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为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有公积金的,可以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哈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公开轮候、统一配租制度。轮候的原则和方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公布,配租过程和结果公开。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财产、住房及家庭人数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报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转租、闲置、破坏公租房五年内不得申请

《办法》规定,租住公租房期间,承租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或者违法活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否则,将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收入、财产、住房情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也将被腾退。

具体要求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二)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二)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五)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资格审核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第一次公示→区政府组织审核→第二次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区政府发放《配租资格通知书》→区政府组织年度复核

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因服兵役或者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口未在本市的,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学校或者部队证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四)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证明;

(五)属于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属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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