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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发布时间:2008/11/19 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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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为家中热不达标讨公道,找供热部门,供热部门不理睬;向监督部门投诉,对方登记后只是答应协调解决,最后也不了了之;到仲裁部门、法院状告,又因没合同和依据而不被受理……本报《供热合同推行三年签订仅三成》报道刊登后,连日来,不断有居民打来电话,反映家中暖气不热维权陷入困境的现状。
居民要求签合同遭拒
“我就是没有供热合同,年年投诉都没人管。今年我交热费时要求对方签合同,还是被拒绝了。”18日,74岁的市民刘茂东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供热维权难的情况。
哈市中北春城小区的刘大爷说:“3年前刚入住时,小区供热就不太好,我多次找物业反映,一直没结果,而去有关部门投诉却要求出示合同才能受理。去年,我在交热费时,主动要求与小区供热部门签订合同,被对方拒绝了。今年我交热费时又向小区物业提出签订合同,又被拒绝了。”
刘大爷告诉记者,每年冬天都为供暖的事愁,明明花钱买热,交足热费,但享受热时却总遭遇缺斤短两。“从本月6日起,我家停了一周的暖气,按照我省供热条例规定,是要退赔热费的,但我找小区供热部门讨公道,答复是压力不够造成的,不负责。到香坊区供热办投诉,至今也没回音。”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刘茂东大爷所在的小区物业黑龙江宏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刘茂东所住居民楼供热投诉的工作人员表示,签不签供热合同得问领导,反正现在都没有合同。
没有合同投诉屡受阻
“从供暖期开始,家中温度始终只有14℃,多次找供热部门,对方就是不予理睬。”17日,哈市松北区世纪花园小区居民李先生来到哈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家中热不达标的问题,要求供热部门退回不达标天数的供热费。但受理该投诉时,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现,交热费后,供热单位没有与李先生家签订供热合同,也就是没有约定供热期限及质量,虽然对方供热没达标,但没有合同,仲裁部门也没法替李先生索回热费。
“不签订合同,我就不交热费。”因为屡次解决不了家中供热不达标问题,哈市恒祥大厦居民王先生致电本报表示,苦于投诉无门,今年他不得不以此方式向供热部门讨公道。
采访中,记者又走访了哈市部分居民小区热费收费点,发现大部分供热单位对签订合同的事不热心。居住在哈市运华广场、中发郦苑、道里区建国南二道街及道外大方里小区的居民都出现交纳热费后供热单位不签订供热合同的情况,居民纷纷表示,因为没合同,家中热不达标也只能以电话投诉解决,得不到补偿。
律师:供热合同缺乏监管机制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签订供用热合同,是最佳、最有效的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的做法。合同中要求居民按时缴费、保护供热设施,要求供热企业保证供热质量,对双方都有约束。一旦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况,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而记者从哈市各级法院及哈市仲裁委获悉,因为缺少要件,居民的很多供热投诉他们都很难受理。“平均每天我们能接到十多个供热投诉,今年截至目前有近百个供热纠纷投诉,但真正可以维权的也就占三成左右。”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联络部王金涛对记者说。
高盛律师集团律师李滨表示,供热单位不主动签订供热合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供热领域约束机制不健全,相关规定中只要求签合同,却没有对拒签的强制措施,对供热企业缺乏监督机制。
王金涛建议,要落实供热用热合同,主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措施,为供热企业、居民创造一个有法可依的客观条件,健全相关规定,使供热用热合同体现出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的职能,并督促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主动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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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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