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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费上涨温度标准没提 哈市民:18℃还是冷
来源:黑龙江晨报  作者:赵政府  发布时间:2008/11/19 13:29:06
近日,哈市气温骤降,供热质量再次成为市民议论的焦点。根据规定,每天6时至21时的居民室温要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低于16℃。然而许多市民反映,室温即使达到18℃还是感觉很冷。 

  “晚上睡觉鼻尖冰凉,有时半夜被冻醒。”家住哈市香坊区白毛小区老区11栋楼的马女士说。白天她在家需要穿棉袄,晚上睡觉要穿上厚绒衣。家人多次找到物业,但物业却称室温已经达到了政府规定的供热标准。“温度虽然达标但居民还是感觉冷,真不知道这个标准是怎么定的。”马女士无奈地说。 

  和马女士有相同感受的市民不在少数。家住南岗区沙曼小区一街区2单元的孙先生告诉记者,他家温度确实达到了政府规定的18℃,可穿绒衣绒裤在屋里呆一个小时就手脚冰凉,必须穿上棉衣或者干家务,活动活动才能暖和些。孙先生呼吁,哈市应该提高室温标准,让百姓暖暖和和地过冬。 

  根据哈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标准: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然而国家气象局发布的一项实验结果表明,当室温为18℃时,50%的人会感到冷。 

  据介绍,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冬季室内舒适性温度应在18—22摄氏度之间。国家质检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采暖设计温度标准为18℃。而哈尔滨执行的供热标准却是最低温度仅为16℃,供热时才不低于18℃。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退休高级工程师刘茂东认为,哈尔滨市目前执行的供热温度标准不是舒适温度,标准偏低。刘茂东告诉记者,舒适的热环境,即人体新陈代谢产生的热量与散发出去的热量相平衡。冬季供暖期,北方城市的室内居室舒适温度以18℃至22℃为宜。过冷的环境容易使人生病,过热也让人不舒服。 

  其实,供热温度最低标准应高于18℃的呼声由来已久。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省建设厅2005年联合编纂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释义》一书中指出,在2004年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特意就居民室内温度一条进行听证,听证结果显示居民用户要求室内供热温度达到18摄氏度以上。而供热单位则表示,由于设备陈旧,尤其是间歇供热的分散锅炉很难保证全天达到18摄氏度。 

  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实施后,哈尔滨市供热价格2006年和2008年分别进行了两次提价,可供热标准却没有提高。客观情况是,随着城区改造和市政设施的完善,哈尔滨陈旧老化的供热设施大部分得到改造,尤其是实施集中供热工程以后,影响提高室温的硬件条件都有了改善。 

  刘茂东认为:“从2002年起,新建的居民住宅都是节能住宅了,再加上房屋节能改造的进行,把节能住宅供热标准提高2℃,供热成本并不会增加。”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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