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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新购"国Ⅲ"柴油机动车将不能落户
来源:东北网-大庆日报    发布时间:2014/6/12 10:57:23
近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新注册登记、外埠转入车辆及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从7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通知》执行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机动车,将不再符合我市的机动车“落户政策”。

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Ⅳ”

按照《通知》要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严格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规定的现阶段标准,即办理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严格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据交警支队车管二大队副大队长房实慧介绍,目前“国Ⅲ”尾气排放标准的新购柴油机动车,仍然可以在我市车管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但《通知》执行后,新购柴油机动车与目前的汽油机动车一样,必须达到“国Ⅳ”及以上尾气排放标准,才能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

外埠进口车在大庆市办转入生产日期不能超过5年

如果外埠机动车申请转入我市,必须符合上述新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即《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中“国Ⅳ”及以上标准,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Ⅳ标准”或“国Ⅴ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的条件。外埠转入的机动车应由市环保部门查验车辆排放控制装置,核对环保标志的有效性,并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

房实慧对此解析,假如市民王先生在2014年7月到我市车管部门办理进口机动车转入手续,那么王先生的这台进口机动车生产日期必须是2009年7月及7月以后生产的,否则将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市内在用机动车严格执行“尾气检测”

如果大庆市在用的机动车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后,市环保部门才能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测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在用机动车,不能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经再次检验合格后,环保部门才能予以核发环保标志。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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