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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开谴责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6/7/24 11:04:03

  邓舸表示,双方通过各种方式激化矛盾,置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市场形象及正常的生产经营,违背了公司治理的义务

  “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之争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至今没有看到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采取有诚意、有效的措施消除分歧,相反通过各种方式激化矛盾,置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对此,证监会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表示谴责。”7月2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公开回应万科股权之争问题。

  稍早前,7月19日,万科发出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引起市场广泛关注。邓舸表示,证监会日前从网上关注到万科发出的《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收到万科提交的书面报告。

  7月21日,万科以及钜盛华收到来自深交所以及深圳证监局4个监管函。

  深圳证监局向万科下发监管关注函称:将就万科举报事项展开核查;万科信息发布和决策程序不规范,应当梳理完善。深圳证监局要求万科公司主要负责人7月22日15时到证监局接受诫勉谈话,同时要求万科本着对投资者利益负责的态度,“尽最大努力与各方股东积极磋商,妥善解决争议”。

  深圳证监局同时向钜盛华下发监管关注函称:公司在增持万科期间,未按权益变动报告书要求将相关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深圳证监局要求钜盛华主要负责人7月22日16时到证监局接受诫勉谈话,同时要求钜盛华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深交所监管函指出,万科提前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万科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9条和第2.14条规定,深交所对万科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监管函要求万科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深交所强调,希望钜盛华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收到万科提交的书面报告后,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立即展开调查,并已分别对钜盛华未将权益变动相关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万科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且向非指定媒体提前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规行为,向钜盛华、万科发出监管函件予以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予以诫勉,要求汲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证监会一直在持续关注万科之争中各方当事人的言行,证监会将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继续对有关事项予以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邓舸强调。

  邓舸指出,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之争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相关各方本应成为建设市场、维护市场、尊重市场的积极力量,带头守法,尽责履职。但遗憾的是,至今没有看到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采取有诚意、有效的措施消除分歧,相反通过各种方式激化矛盾,置资本市场稳定于不顾,置公司可持续发展于不顾,置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市场形象及正常的生产经营,违背了公司治理的义务。对此,证监会对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表示谴责。

  邓舸表示,希望相关各方着眼大局,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尽快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框架内寻求共识,拿出切实行动,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在此,证监会郑重重申,将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依法严肃查处。

  7月22日15时、16时,深圳证监局要求万科和钜盛华主要负责人分别到证监局接受诫勉谈话。万科董秘朱旭在现场表示,公司接到监管部门来函高度重视,虚心接受监管部门批评,并将积极改正。“我们会配合调查,加强和监管部门的合作,相信万科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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