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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意见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来源: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6/8/25 14:21:57

  近日,在全省科技创新大会上,黑龙江省新出台的《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正式下发。

  该《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创新链和服务链、创新链和资金链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黑龙江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

  提高科技成果持续供给能力

  《意见》提出,要加快科技成果培育与产出。实施黑龙江省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针对黑龙江省“十大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需求,聚合各类创新主体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支持黑龙江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切实加大政府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力争全省R·D占GDP比重在“十三五”末期达到2%。

  拓宽科技成果来源渠道。支持各类重大科研计划在实现终极目标前生成的技术溢出,对实现产业化的溢出成果给予奖励或后补助。研究设立黑龙江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大力支持推动国防科技成果服务于黑龙江省产业发展。

  强化科技成果工程化。加强支持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中试实验、工业化试生产,提高企业承载科技成果的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国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年择优遴选一批在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每个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实施企业技术成果研发后补助。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主体。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

  鼓励并支持研制和购买首台(套)装备。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单位,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落实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打造高新区成果转化链条。支持高新区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成果转化链条,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内生动力。对高新区服务于企业成果转化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激励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改革科技人员评价制度。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应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授予成果研发团队及个人优先处置权。赋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须审批或备案,让机构、人才、装置、资金、项目都充分活跃起来。

  给予科技人员资金奖励或股权激励。通过科技人员的技术股权在企业中的合理权益确定,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动力。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

  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探索使用创新券模式购买科技服务。强化创新链与服务链对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应用“互联网+”科技服务模式降低科技成果产业化各阶段的创新创业成本,为全省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券以购买科技服务。对优秀的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示范区域给予100万元奖励。

  支持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针对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细分领域,以龙头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主体,依托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建立一批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奖励和补助技术交易。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并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以及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机制。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20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

  营造科技成果转化好环境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力度。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持续加大投入,努力营造促进创新的社会氛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级新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要充分利用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培育和发展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技术交易双方予以奖励和补助、支持重大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事前引导、事后奖励及后补助等引导性支持方式,激励各类创新主体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给予科研经费管理更大自主权。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让领衔科技专家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

  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生成企业。强化创新链与资金链对接,增强资本市场活跃度,围绕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完善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到产业投资的创新创业资金链。

  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成果转化实体。要调整现有行业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充实企业研发力量。要与驻省央企、中直研究开发机构探索二级、三级单位的多元股权合作机制。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与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努力形成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蓬勃发展局面。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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