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要 闻 | 讴客 | 领导访谈 | 新闻调查 | 企业动态 | 招商合作 | 荣誉殿堂 | 企业内刊 | 专题报道 | 娱乐生活 | 中企论坛 | 中企博客
 
热门TAG:
新闻热线:
0451—82750098
邮箱:
xinjiudan@163.com
首页 > 房产建材 > 正文
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 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频道  作者:见习记者 哈师大张咪  发布时间:2017/8/1 10:12:59

中新网7月27日电 据陕西省国资委网站消息,陕西省政府近日印发《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细则提出了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细则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了该细则。

细则提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细则提出,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细则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细则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1.5元至27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县级市0.9元至10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 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 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 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孙洪涛
分享到: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关闭窗口
 Google提供的广告
 ·相关报道
·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 五类房产免征房
 ·评 论
访客:
内容:
频道精选
[聚焦龙江] 喊江节中寻足迹,人与自然共和谐
[视频播报] [资讯]美丽伊春 和谐友好【友好政府
[视频播报] [资讯]建三江八五九 农场一奇葩 萨
[视频播报] 第十二届 中国哈尔滨【华艺杯国际体育
[省内要闻] 伊春市全域旅游建设研讨会启幕
[图片新闻] 伊春首届自然水域夏日狂欢泼水节启幕
[社会新闻] 伊春市文广新局助推“旅游+文化”文化
[聚焦龙江] 哈尔滨地铁二号线世茂大道—冰雪大世界
[聚焦龙江] 松北高新技术片区阿尔巴特街区将成为全
[视频播报] 新思路 开拓创新的枸杞新闻
[聚焦龙江] 未来梦锡林浩特市分公司盛装开业
[聚焦龙江] 大山里的女子养生会馆
[聚焦龙江] 马路杀手(机动车)的背后
[聚焦龙江] 驾驶员注意!我市11处路段划了“黄道
图片新闻 更多
河北崆山酒业集团有
 
雪乡又曝丑闻 监管
最美的雪雕在太阳岛
 
代币虚拟币传销平台
24小时新闻排行
1
京津冀退役军人培训盛会即将启幕,共赴
2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巩店镇基层“科技达
3
拥军爱警网与海南省退役军人服务协会共
4
清华认证加持,铭宇轩书法工作室王梓铭
5
利辛伏牛节:中式集体婚礼添彩牛业产业
6
许勤梁惠玲会见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裴金
7
退役士兵母亲病危,爱国拥军联合会紧急
8
情满人间、育树育人点亮智慧之光
9
智网相伴·共赢未来
10
T47次列车迎来夕阳红旅行团,贴心服
关于我们 | 媒体联盟 |  CENN服务 |  对外合作 |  刊登广告 |  CENN周刊 |  法律声明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京ICP证07504426号 国务院新闻办网备字2006005号 哈公安网监备案证号:2301001222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新闻网   频道内容: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频道
频道运营: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站 驻哈地址:黑龙江省政府综合楼  
 法律顾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委员会 副主任律师:刘洪朴
客服热线:0451—82625028(办)   投稿邮箱:xinwenwang2009@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