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龙江县一份“土地权属性质情况说明”引发确权之争 齐齐哈尔滨市龙江县华民乡莫呼村村委会因向外所发包的土地,承包方没能按合同规定向该村交纳承包费,被村委会告上了当地法院,经当地法院审理,于2008年4月17日做出判决,判决承包方向莫呼村加纳承包费231,480元。本应已该平息的经济纠纷案,却又起风波,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在法院审理此案时,却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土地权属性质说明”,按该“说明”所说该村所发包的土地的性质已由集体所有变成了国有。
土地承包费纠纷引来土地性质改变 1996年4月19日莫呼村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30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1996年至1999年承包方可免交土地承包费,2000年后可根据承包方实际使用面积向莫呼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但由于承包方没有按着合同中所约束的条款履行,拖欠了莫呼村的土地承包费,故莫呼村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承包方告上了法院。 经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4月17日做出了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交纳承包费231,4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本通过法院审理后应该结束的承包费纠纷,为何又引发了土地权属性质的 争议呢? 龙江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龙江民商初字第35号,第九页有这样一段文字:2003年龙江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件规定,已将1982年确定的该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权改变为国有土地,龙江县人民政府已经将1982年颁发给莫呼村的《土地证》于2006年7月6日在《今日龙江》报刊上公告注销。本院亦应认定该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 “土地权属性质情况说明”前后矛盾 2008年3月20日,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向龙江县法院出示了一份“土地权属性质情况说明”,该“说明”中: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26号)第11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低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经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外,属国家所有”的规定,行洪区内的土地未确定给莫呼村集体使用,确认为国有土地……。 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提交的此说明,使这块土地的性质发生了改变,莫呼村委会干部和村民对这一“说明”提出质疑,村委会认为,县国土资源局的“说明”没有按着第11条中的规定执行,因为该土地迄今一直属于莫呼村使用,并且1982年政府给莫呼村颁发了《土地证》,县国土资源局出示的“说明”前后矛盾。 土地确权取证程序违规 6月10日本报记者来到了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长春听取记者的来意后,将记者带到了该局负责地籍工作的副局长王春冬办公室,为了向记者说明情况,王春冬副局长将地籍股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杨新江找到办公室,据工作人员杨新江解释,“说明”是按着第11条中“除土改时已经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因为莫呼村不能提供土改时拥有该土地的证据,因此被确定为国有土地。当记者问道,第11条中“……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外,属国家所有”是什么概念时,工作人员称,他只按土改时期来对该土地确权。 记者在“说明”中还看到这样一段文字:华民乡莫呼村发包的土地在行洪区内,2003年确权登记时确定为国有土地。龙江县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给莫呼村的《土地证》已于2006年7月6日在《今日龙江》报刊上公告注销。 记者问,土改时期已经历史久远,县国土资源局以什么依据证明土改时期该土地没有被莫呼村使用过?杨新江对记者说:有对该村村长董杰文的询问笔录为证。 记者发现在询问笔录的第一条询问日期上清楚的写着:2008、3、20。而该土地2003年就被县国土资源局确定为了国有,2006年在办刊上公告注销,与县国土资源局的取证时间相差5年。 采访结束时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表示:如果我们在工作上出现差错,将会及时纠正。 2008年6月16日下午,记者致电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据法规处刘处长讲,地方工作人员没有按着有关规定去办理,应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并对错误的决定应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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