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张某在永利二手车行看中了一辆北京现代白色瑞纳当时毕峰要价格四万七成交价四万五,车行当时说是12年的,某交了预付款五千元,可当看了车的大照发现车是11年的就要车行退预订金,车行拒不退还,连未贷的贷款的欠条也不归还,后经某起诉才归还欠条,赔偿车行2000元维修费,剩余预付款至今未归还。


2017年6月佟某开始陆续在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永利车行买了6辆车。 1。宝马车的大照和车行要过数十次可到现在还没给佟某。 2。马6车佟某到哈尔滨的法定验车机构去过户,可那里的负者人说是违法车辆,后来才知道是把另一辆车的大架号切割下来后在焊接到这辆马6车辆上的,佟某找过车行,车行说能过户跟佟某要了1100元人民币车辆(马6)也没去就把马6给过了户。 3。奇骏车辆的大昭字模糊看不清楚 4。其他车辆都是大事故车辆(购买时都说是好车)。
2016年3月原告杨海臣,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柏占国,住木兰县。被告周瑞昌,住木兰县。被告毕峰,永利二手车行业主,住木兰县。原告杨海臣与被告周瑞昌、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海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春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瑞昌、毕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杨海臣诉称,2015年9月8日,被告周瑞昌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被告毕峰为其提供担保,承诺用几天就偿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周瑞昌、毕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质证或抗辩的证据。

这样的车行不知还有存在的必要,被此对待的人不在少数,被告也不止一次,不知当地的有关部门是怎么允许这样如此的失德失信的企业在当地继续经营,这是对当地人民的多么不负责任,是多么的令人寒心,有关部门是否又作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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