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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耕土地不种粮,私建粮点改收粮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频道  作者:李江 张新宇  发布时间:2019/7/19 8:14:45

 

大家都知道东北三省是全国的产粮基地,那么随着粮食产量的丰收也孕育出一系列和粮食有关的相关产业,粮点收粮、粮食深加工和粮食的进出口等行业的繁荣,那么这么多的产业都是基于粮食的种植与产量,粮食的种植和产量又基于农民伯伯在黑土地上的辛勤劳作,以上的成果一切都是基于农民的土地,如果种粮的土地拿去做了其他用途比如私搭烂建,当然这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那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安镇镇东公路北侧就有这么一起利用十亩农耕土地私自建设大型粮食烘干塔和粮食储存大库的违法私建行为。

 

 

这十亩农耕用地的所有人是宾县宾安镇北门里屯村民郭大伟和他的母亲臧志华,2015年5月7日杨文和生病期间的臧志华女士签订了一份农耕土地承租合同,承租期到2027年,这十亩农耕土地臧志华女士拥有2.5亩剩余的7.5亩是郭大伟所有,在签合同的时候郭大伟外出打工没有在家,不知道发生的这一系列事情。

 

 

回来后郭大伟发现杨文承包的十亩农耕土地并没有进行农作物的耕种却是拿来做了其他用途,杨文利用这十亩土地的地理位置搭建了大型烘干塔和粮食储存大棚,我们也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法人杨文是在没有相关手续批文的情况下搭建的烘干塔和粮仓,农耕土地被杨文承包后被铺上了水泥地面,这样的土地以后还能不能进行耕种都不得而知,村民郭大伟并不希望他的土地被拿来除耕种外的其他行为,郭大伟现在很苦恼土地到期后还能不能耕种了。

 

 

1、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中有提到过: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令农耕用地不得用于除农耕外的其他用途,当地镇政府是否有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强的可能。

大家可以看到国家在保护农耕用地的力度之大,该粮点法人杨文在没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私自在农耕土地上私自建设大型烘干塔和库房这是属于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笔者希望当地镇政府可以尽快的拆除违规建筑,还给老百姓一块可以种粮食的土地,笔者也会一直跟踪此事。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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