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网站和新媒体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县委网信办决定,于近期联合开展属地网站和新媒体备案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县内各政府类网站,企业、团体或个人运营的网站,以及政府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号、抖音号、快手号、今日头条号、搜狐新闻号、天天快报号、新浪看点号、腾讯企鹅号、百度百家号、网易新闻网易号、一点资讯号、搜狐新闻号、凤凰新闻大风号、UC头条大鱼号、58本地版、QQ看点等APP等各类网络新媒体,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在此次备案登记范围内:
1.账号注册人(或管理人)的户籍、住址、工作在庆安县范围内;
2.名称中包含有“庆安”“庆安县”及辖区部门、乡镇(街区)等地域名称字样;
4.庆安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社会组织和公司开办的网络新媒体、自媒体;5.粉丝过5万的个人快手号和抖音号等所有网络传播账号;
二、备案时间:2024年3月18日—4月18日,开展为期30天的集中备案登记。本次集中备案登记结束后,新开设的各类网站、新媒体应在注册一个月内完成备案登记。如账号名称、主体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1.各备案单位(个人)自行下载附件表格,认真填写后,请于4月18日前,将附件1或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或邮寄)送庆安县委网信办(地址:庆安县中央大街18号 政府大楼526室)。电子版可发送邮箱qawxb2015@163.com电子材料为《绥化市新媒体备案表》或《绥化市互联网网站备案表》邮件标题格式为“xxx备案登记材料”。
新媒体账号需提供的纸质材料包括:
(1)《绥化市新媒体备案表》或《绥化市互联网网站备案表》;
3.以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学校企业、公司等名义注册的网站、新媒体账号需提供的纸质材料包括:
(1)《绥化市新媒体备案表》或《绥化市互联网网站备案表》;
1.各乡镇党委、各有关单位部门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次备案登记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网站、新媒体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各网站、新媒体运营管理负责人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庆安县委网信办将依法加强对网站、新媒体公众信息服务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新媒体,县委网信办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和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
2.填表机构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表格,并对表中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3.开办有多个网站、新媒体账号的,每个网络媒体账号需逐一填写好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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