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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计划生育新规:独生子女补偿将调整
来源:
生活报
发布时间:
2008/12/3 8:55:32
记者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将对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微调,预计新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据介绍,目前,我国许多省份已对计生政策进行了调整,如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由“每月10元”修改为“每月不低于10元”。对违法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扶养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记者从我省相关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省也将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计生政策进行微调。此次计生政策的调整涉及独生子女补偿、二胎生育指标等多个方面。目前相关草案已上报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待通过后将施行。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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