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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保证金遭遇“中梗阻” 管理部门:无强制性办法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杨紫轩 李宝森  发布时间:2008/12/5 11:13:50
今年供热期开始后,供热不达标再次成为群众注目焦点。据哈尔滨市12319投诉热线统计数字显示,哈市居民由于室内温度低而投诉的数量比上年增了三成多。 

  惠民政策遇阻 

  而此前,哈尔滨市供热办和市物价局于10月10日联合出台了《哈尔滨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在哈尔滨市实行供热保证金制度,以从制度上保证群众住上暖屋子。 

  哈尔滨市主要领导也明确表示,供热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谁让群众受冻,就砸谁的饭碗,对于不能让居民住上暖屋子的供热单位,政府要让其出局,逐出供热市场。 

  政策发布两个月,哈市供热保证金收取工作进展如何?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是否能够利用供热保证金赔偿?近日,记者到哈尔滨市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进行调查后发现,政府制定的意在保护群众利益的供热保证金制度,竟然遭遇了“中梗阻”。 

  供热办:摸不清供热单位数量 

  据供热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供热保证金收缴情况并不乐观。主要原因是,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单位没有强制性约束办法,目前,惟一能对供热单位进行制约的手段就是票据。据了解,为保证供热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决定,今年供热单位去税务部门领取发票之前,必须出具供热办提供的供热许可证,否则,税务部门不得为供热单位提供发票。今年开始,为了规范供热单位管理,管理部门实行供热单位登记制度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即:供热单位先进行登记,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供热许可证,没有供热许可证,供热单位将不能继续从事供热。在获得供热许可证后,供热单位向供热管理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前来登记,登记日期从10月15日到11月20日,如今登记日期已过,前来登记的供热单位并不多。这位负责人说,此前,供热企业使用的票据都是财政部门下发的,由于一些供热单位还可以使用去年的财政票据,很多单位利用这些票据进行热费收缴,因此,先登记,后领发票的政策对这些单位不管用。“等到这些票据用完或作废,供热单位自然就会前来登记,并缴纳供热保证金。”这位负责人说。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国家从2002年取消了供热准入标准,供热企业进入市场就没有了门槛,而供热管理部门没有了可以约束供热单位的标准,所以,哈尔滨市供热行业处于没有监管状态,全市有多少供热单位无人清楚。供热管理部门也曾进行过供热单位登记普查,但因没有约束,收效甚微,以致不能摸清供热单位数量。这次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办法是供热管理部门进行供热监管迈出的一步。 

  保证金得不到保证 

  据了解,《办法》规定:所有供热单位都必须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金额最低3万元,最高100万元。该保证金主要是解决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供热质量问题产生的应赔付用户而未按规定赔付的,供热管理部门就可在保证金中直接支付。该保证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若发生支付情形后,供热企业须在之后的20日内补齐。 

  来自业内的消息说,该办法在2006年就由有关供热管理部门制定完成,但迟迟没有出台。今年供热之前,煤价上涨,供热成本上升,供热形势严峻,哈尔滨供热管理部门为约束供热单位,保证今年冬季供热质量,才出台了该办法。 

  但是,现如今,供热期已经过去近两个月了,到供热管理部门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供热企业究竟有多少?哈尔滨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不能提供具体数字。理由是:“工作正在进行中。” 

  然而,居民对供热不达标的投诉仍在不断上升,没有保证金做保证,一些供热单位仍对投诉置若罔闻。 

  记者在采访中,一些居民颇有微词:“政府主管部门连供热质量保证金都收不上来,又能用什么得力措施监管供热企业?” 

  新闻链接 

  哈尔滨市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今年10月10日出台的《哈尔滨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供热单位须按其供热规模向供热所在市、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作为事前质押、事后结算。对因供热单位出现停热或弃管现象,市、区政府组织临时接管的,因供热单位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对热用户拒不履行赔付的,所发生的费用从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每个供热期结束后,对未发生上述支付情形的供热单位,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自动转为下年度供热质量保证金;发生支付情形的,须在事项处理后的20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对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银行专户存储,按供热单位分户立账,由交纳的供热单位定向使用。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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