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艳与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及执行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基本案情概述
2011年12月2日,孙艳与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借款事宜。孙艳计划出借给该公司,借款到期后,孙艳多次索要欠款未果,
于2014年12月8日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30日,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

公司需于2015年1月15日偿还部分本息、并承担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2%计算)及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7,067元。然而进入执行程序后,出现诸多问题。
执行法官闫洪义未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绥芬河法院怠于监督执行法官工作,导致执行受阻。且执行局长王xx与执行法官闫xx滥用职权,以虚假的还款协议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2015)绥执字第00118号,该裁定书未送达孙艳且卷宗中的“孙艳”签名系伪造,还有一份2018年8月10日的申请书也非孙艳所为。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相关文件上的“孙艳”签名并非本人书写,证实文件造假。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至今十年间,孙艳未执行回款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相关法律依据及分析
(一)关于借款合同部分
借款本金与利息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以及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孙艳与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本金323,750元以及按照约定计算的利息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在2013年6月2日多付利息部分冲减借款本金的操作,如果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调整方式,则有效确定了新的借款本金为289,532.2元。
逾期利息的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利息)在合法范围内,但之后的利息应按照新的借款本金和约定或法定的利率计算。
(二)关于诉讼调解部分
双方在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关于执行部分
执行法官的职责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执行法官闫洪义未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绥芬河法院的监督职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及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绥芬河法院怠于监督执行法官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常执行,且如果存在拖延执行等违法行为,检察院可进行监督。
终结执行裁定的合法性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中,若不存在上述情形且未达成真实的还款协议,则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对相关部门的要求
对执行法官和执行局长的处理要求;
相关部门应严肃查处执行法官闫洪义和执行局长王俊东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问题。对于伪造文书、错误下达裁定书等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对绥芬河法院的要求;
绥芬河法院应纠正其在执行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怠于监督执行法官的行为,应进行内部整顿和问责,确保执行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
四、对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
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孙艳所欠的本金、利息以及相关费用。这是基于双方的调解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公司不应再拖延履行债务。
五、对司法系统的期望
希望司法系统能够高度重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培训等方式,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希望司法系统能够认真对待类似孙艳这样的个案,积极解决问题,恢复法律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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