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背后的法治审视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实防线,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近期孙艳与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却暴露出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严重冲击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2011年12月2日,孙艳与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借款事宜,这本是一次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该公司出具借据及详细借款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借贷关系,这一过程看似规范,为后续的可能纠纷提供了最初的依据。但谁能想到,这场看似寻常的借贷,却演变成了一场长达十年的维权噩梦。
借款到期后,孙艳多次索要欠款无果,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孙艳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救济的合理举动。2014年12月30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明确协议,且约定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该公司承担,这本应是问题走向解决的良好开端。然而,后续的发展却急转直下。

更为严重的是,法院采用对方提供的虚假签字作出判决。孙艳从未与被执行人达成所谓的还款协议,而裁定书未送达至其手中,卷宗送达回证上的签字系伪造,还有一份2018年8月10日的申请书也非本人所为。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相关文件上“孙艳”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这确凿证实了裁定书等文件存在造假行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错在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公司在借款到期后,经孙艳多次催讨仍不还款,已构成违约。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伪造文件,干扰司法秩序,这一行为更是错上加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该公司伪造孙艳签字的文件,试图误导法院裁判,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此外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法院本应是公正裁决和严格执行的场所,但在此案中,却未能准确核实文件真伪,导致虚假文件成为判决依据。这反映出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证据审查的疏忽,以及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不到位。
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多方面的责任。首先,应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孙艳所欠的本金、利息以及相关费用。这是其作为借款人的基本法律责任,也是弥补孙艳经济损失的最直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公司需按照当初借款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其次对于其在诉讼过程中伪造文件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还应承担因伪造文件给孙艳造成的其他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等。孙艳在这十年的维权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公司应对此给予赔偿。
最后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也应反思自身在该案中的问题,加强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对于在该案中存在过错的司法人员,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得到维护。
从2014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至今,已过去整整十年时间。这十年里,孙艳未执行回任何款项,遭受了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这笔借款对孙艳的生活和经济状况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使其陷入经济困境,正常生活节奏被完全打乱。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孙艳始终秉持合法、合理的原则,积极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期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和执行结果。然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环节出现的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督促绥芬河市龙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不仅是为了挽回孙艳所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更是为了恢复法律应有的公正和尊严。在法治社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依法处理,给孙艳一个公正的交代,让法治的阳光重新照耀在这片土地上。
此次事件也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一方面,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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